债务企业名称: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26户债权
所在地:青岛、潍坊及聊城地区
债权本金:人民币66,981.90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26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66,981.90万元,利息合计88,836.65万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346.87万元。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青岛、潍坊及聊城地区。26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贷款方式 | 是否诉讼 |
1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12,497.07 | 24,655.49 | 92.87 | 保证及抵押 | 是 |
2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13,172.45 | 23,530.76 | 0.00 | 保证及抵押 | 是 |
3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3,339.44 | 5,569.07 | 21.38 | 保证及抵押 | 是 |
4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2,948.05 | 3,298.73 | 21.62 | 是 | |
5 |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 3,600.00 | 4,073.52 | 14.98 | 保证 | 是 |
6 |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 | 199.42 | 297.43 | 2.61 | 保证 | 是 |
7 |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399.90 | 432.30 | 5.45 | 保证 | 是 |
8 |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 | 599.00 | 632.71 | 2.74 | 保证 | 是 |
9 | 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 | 1,000.00 | 864.43 | 7.59 | 保证 | 是 |
10 | 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 | 500.00 | 1,009.28 | 5.28 | 保证 | 是 |
11 | 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 398.52 | 842.76 | 4.78 | 保证 | 是 |
12 | 茌平县方正铝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496.18 | 5.67 | 保证 | 是 |
13 | 山东省维斯德尔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777.80 | 5.66 | 保证 | 是 |
14 | 山东领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999.98 | 917.49 | 9.68 | 保证 | 是 |
15 |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 | 1,490.00 | 460.13 | 0.00 | 保证及抵押 | 是 |
16 |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1,990.00 | 1,033.86 | 7.59 | 保证 | 是 |
17 | 聊城元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3,750.00 | 1,738.33 | 23.58 | 保证 | 是 |
18 |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 1,649.99 | 1,081.64 | 14.73 | 保证及抵押 | 是 |
19 | 青州市惠丰百货有限公司 | 2,390.00 | 1,954.96 | 8.73 | 保证及抵押 | 是 |
20 | 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 | 231.31 | 461.74 | 2.89 | 保证 | 是 |
21 | 青州市连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1,121.79 | 1,404.70 | 0.00 | 抵押 | 是 |
22 | 临清市金龙棉业有限公司 | 440.00 | 453.70 | 3.15 | 保证及抵押 | 是 |
23 | 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7,690.00 | 8,301.90 | 51.80 | 保证及抵押 | 是 |
24 | 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 | 590.00 | 702.65 | 5.81 | 保证及抵押 | 是 |
25 | 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2,984.99 | 2,626.72 | 19.61 | 保证 | 是 |
26 | 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0 | 1,218.38 | 8.68 | 保证 | 是 |
合计 | 66,981.90 | 888,36.65 | 346.87 |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二、三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银团金融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2年3月29日,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编号为2012-002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组(10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3.3亿元,其中青岛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1.66亿元、青岛农行提供贷款1.34亿元、青岛银行提供贷款0.3亿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青岛市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186,666.6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我公司持有上述银团贷款中所有不良债权款,债权本金合计29,008.96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青岛建行剩余贷款本金12,497.07万元及相应利息、青岛农行剩余贷款本金13,172.45万元及相应利息、青岛银行剩余贷款本金3,339.44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保证人情况
(一)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房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609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涛,注册资本25000万元。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二)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公司位于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香港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370687200001113,注册资本102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37068720000144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四)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
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公司位于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非保证人名下资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7789705Q,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手机及通讯设备,通讯产品、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动力电池;进出口贸易。
(五)自然人保证人
1.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2020年因病去世;
2.曹云青,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杨光中之妻;
3.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潍坊市奎文区;
4.毕淑梅,女,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四、抵押物情况
海霸能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全部抵押给了青岛银行(转让给我公司)、青岛建行(转让给我公司)及青岛农行等3家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G012701号,地号GC-28-504,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186666.6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建设物为海霸能源公司经营厂区。2012年3月29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2012)第108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胶南市临港十四路377号(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000371号,面积82236.8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1-8号电池生产车间、1-2#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2012年11月8日,该宗房产在胶南市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
序号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层数 | 结构 | 证载建筑面积㎡ | 设计用途 |
1 | 1-8号电池生产车间 | 1-3层,各车间面积均为7999.62㎡ | 钢混 | 63996.96 | 车间 |
2 | 1-2#宿舍楼 | 1#:1-5层5922.55㎡;2#:1-6层4267.34㎡ | 钢混 | 10189.89 | 宿舍 |
3 | 科研中心 | 1-6层 | 钢混 | 6518.63 | 科研中心 |
4 | 餐厅 | 1-2层 | 钢混 | 1531.39 | 餐厅 |
合计 | 82236.87 |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抵押在建工程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2012年11月8日,抵押在建工程在胶南市城乡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57114号。抵押物情况:
序号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设计用途 |
1 | 9-15#车间 | 1-3层 | 框架 | 53867.15 | 车间 |
2 | 1-3#实验楼 | 1-3层 | 钢混 | 6782.85 | 实验楼 |
合计 | 60650 |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1125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293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4年5月,原债权人建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16701.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分别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分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分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538、539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2,308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维持原判。我公司收购后变更债权执行人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收购后已通过法院向保证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2014年12月,原债权人青岛银行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借款本金3339.44万元及利息985115.02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7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22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1451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青岛银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59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已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三)原债权银行农行于2014年5月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2015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7804523.58元及利息470545.08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4520万元及利息2401274.23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三、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998760.04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四、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7836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五、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六、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4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120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54号。信达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2.2015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5992万元及利息3299252.82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7836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追偿;六、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能源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70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100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08号。信达公司受让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第四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2019年自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948.0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债权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工程款涉及的房产情况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电池车间工程,共8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8,020.1平方米,面积合计64,160.8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1#宿舍、2#宿舍、食堂、科研中心楼工程,面积共计18,218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面积合计82,378.8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82,236.87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000371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原债权人海川建设集团将海霸能源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海霸能源支付工程款33,889,139.9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金4,408,657.33元)。法院在审理中以涉案工程不具备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29,480,482.5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2015年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海霸能源支付海川建设工程款29,480,482.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9,480,48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2、海川建设在海霸能源所欠工程款29,480,482.57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2112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生效判决,海川建设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于2019年初收购上述工程款债权,并已向执行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
第五户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具体贷款如下:2015年9月29日,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借款人新纪元机械公司放款1600万元,该债权由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9月27日,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建设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建设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借款人新纪元机械公司放款2000万元,该债权由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如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逾期后,原债权人已将主从债务人诉至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立于2010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长勇,实际控制人李如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为王长勇出资,注册地址为冠县东古城镇329省道南侧,主营业务各类减速机、数控车床生产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巩存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占比100%,注册地址为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36号,主营业务为冠县地区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科技成果推广,种苗繁育和推广及科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销售。
(二)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9日,2022年1月11日变更名称为冠县鑫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之波,股东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冉子路南侧、和平路东侧(商贸城)2幢G-B室,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
(三)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李秀玲,实际控制人为赵广其,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全部为李秀玲个人出资,注册地址为冠县冠临路168号,主营业务为轴承及轴承配件、特种轴承加工、销售、出口。
(四)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6日,地址冠县新世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木庆祥,注册资本18000万元,其中蔚文国出资16200万元、占比90%,张银生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10%,主营业务为轧钢、热镀锌板带、彩涂板、热镀铝锌硅钢板生产、销售;镀锌瓦楞板销售;进出口业务。
(五)自然人保证人李如强,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具体判决如下:
(一)(2018)鲁15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偿还借款本息18,412,177.54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冠县华润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二)(2018)鲁15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债权本息21,114,314.05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如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六户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在工行聊城市中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16110021-2014年(市中)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生铁、焦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99.42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聊牛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庭海,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王庭海出资5440万元,赵有魁出资60万元。经营范围为铸铁管及管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生产;球墨铸铁管、铸铁件、PVC管、生铁焦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保证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三)保证人王庭海,男,汉族,系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99.4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七户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工行聊城振兴支行贷款一笔,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2015年(振兴)字002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二)保证人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7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季庆红出资480万元、张金江出资320万元。经营范围为钢管塔、角铁塔、变电站架构、电厂综合支架、交通设施杆、路灯杆、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柱、微波通讯塔、水泥杆、高低压铁件的加工、销售。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八户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本金599万元及利息,保证贷款,由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8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刘长征出资1705万元、李本超出资1395万元,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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