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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 2022-08-04
科尔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科尔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科尔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尔沁区区委、区政府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按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有效监管的原则及处罚事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优化财政工作流程”为抓手,以“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为目标,按照回应群众关切、破解难点堵点、提升服务效能的工作要求,对标全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采购效率,编制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创新执法方式,加强培训指导实施有温度执法行为,更好的优化采购服务,实现科尔沁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及行政处罚领域健康快速发展。

二、 目标任务

(一) 完善法制建设,创新有温度的行政执法

1、行政处罚事项。科尔沁区财政局共涉及93项权责清单内容,对政府采购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项,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除责令改正外,充分运用批评教育、培训指导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施“有温度执法”。

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科区财政局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按照行政处罚受理过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的要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行政处罚形式及时限。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依规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

1、推进网上商城建设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区要加强与自治区、市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我区建设使用工作。

2、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科尔沁区财政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要求。财政局政府采购股,于2021年4月开始建设6月1号前完成了系统建设及各采购单位的普及使用。2022年初预算一体化与政府采购云平台相衔接。真正的达到了“不见面采购” “一网通办”全流程业务。

(二)依法依规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1、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关于《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的通知》结合通辽市关于转发《通辽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要求,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省市有关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2、依法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采购单位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不得强制要求采购单位采取比选、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3、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公告、中标公告、合同公告以及履约验收公告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管力度。采购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和目标考核,认真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工作,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4、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投入使用以来,采购类项目都没有要求缴纳收取保证金等形式,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依法依规进一步规范采购结果确定

规范采购结果确定。采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依法依规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采购单位要认真落实通财购函【2022】63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公告 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五) 依法依规进一步做好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把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程序,实现政府采购百分之百验收率。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依法及时开展验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支付供应商资金的时候应30日内完成付款。

(六) 依法依规进一步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处理和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和质疑。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6号)的规定,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七) 依法依规进一步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

1、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采购单位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切实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例。(责任单位: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2、落实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文件要求,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应对采购人有食堂的单位,预留比例应达到全年采买的10%。开展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卖场内进行购买。(责任单位:采购单位)

3、落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引导金融机构提前进行信用授权和简化供应商融资程序,按照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支持全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财政部门、采购单位)

4、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以监管导向的转变,督促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促进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实现,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奖惩措施

1、通过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进行排名,能够高质量,完成政府采购领域工作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2、凡应为能认真履行政府采购领域,注意事项如责任不到位、失职失察发生行政处罚事项的人员或者代理机构,财政监管部门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除责令改正外,充分运用批评教育、培训指导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落实营商环境要求的有“温度执法”行为。

4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领域行政执法方式,广泛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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