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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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租项目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上济路以南、蒲兴大道以东地块,土地面积为4808.20㎡(折合约7.2123亩,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测量报告或相关部门审批为准)。地块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为城区已收储未出让土地,已办理用地指标,目前地块为低洼地,存有杂草及部分林木。项目定位为农产品交易市场,通过临时建筑形式建设农产品交易等业态。租赁期限:暂定10年(含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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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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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出租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 如承租方为非邕宁区注册成立的企业,项目成交后必须在邕宁区注册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运营。承租方须在竞租申请与承诺书中明确声明组建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且申请人必须是全额出资人。承租方需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注册成立新公司,并在新公司注册成立后10日内向出租方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经出租方审核后,新公司的组建和原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声明的出资构成一致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新公司三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接并继续履行,承租方可以新公司名义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并对新公司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出租方根据将标的出租给承租方,由承租方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投资建设经营。 4. 该地块拟建项目为主要经营农产品或农副产品交易等,要求总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因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所需投入的资金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 承租方拟定项目功能定位、投资计划、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设计经营业态等,实施项目建设前需将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报出租方审批,按相关部门的建设要求及出租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开展投资建设;并自行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手续申报工作。 6. 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规范、标准、规程,确保项目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保、市政等相关要求,保证工程满足安全及质量要求。 7. 承租方须负责按照邕宁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对地块进行日常经营维护管理。 8. 标的租金以成交价(未扣除建设期租金)为第一年租金金额,第二年起租金每年递增7%。 9. 本地块拟建建设期为3个月,按每年一个月均摊,直至分摊完毕。每年分摊的建设期不收取租金,每年扣除的建设期免收的租金为第一年土地租金的月平均租金(逐年递增的租金正常收取)。 10. 土地租赁期限暂定10年(含建设期)。首期租赁期限为2年。首期租赁期限到期后,如承租方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及邕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未决策撤销或收回该项目用地等其他特殊情况,则自动续约,每期续约期限为2年(自动续期期间的地块租金逐年递增7%),首期租赁期与自动续约最终累计的总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由于本项目地块为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交由出租方代管,不排除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或收回本项目用地,邕鼎投资集团公司、出租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及赔偿等,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需及时做好退租工作,并将该地块交付给城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并自愿承担有关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 由于本地块为邕宁区人民政府及邕鼎集团交由出租方负责出租的邕宁区收储地块,不排除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或收回本地块,邕鼎集团、出租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及赔偿等,土地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需及时做好退租工作,并将该地块交付给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并自愿承担有关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2. 本项目地块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约或承租方存在逾期30日未支付项目地块租金的、因承租方重大过失产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因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撤销或收回本项目用地等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自动终止的,项目地块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均由出租方全权处置,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承租方不能随意拆除,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出租方补偿任何有关地上附着物损失、生产损失、设备损失、工时损失、摊位租金等费用。 13. 租赁期间如因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撤销本项目或提前收回本地块,由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的土地租金(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和履约保证金(无息),此外出租方不再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补偿(具体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14. 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以上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5.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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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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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交易所 官网( www. gxcq .com .cn )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 交易所 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 六 条 交易所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 通过 交易所 或第四产权 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 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 各意向方 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 意向方 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 七 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 八 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 九 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 十 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一 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二 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三 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四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五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六 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七 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八 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 十九 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一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二 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三 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 交易成功是指: 一、 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 三、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四 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五 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六 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七 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八 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
风险提示 | |||
略 |
邕宁区上济路以南、蒲兴大道以东地块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460) |
标的名称 | 邕宁区上济路以南、蒲兴大道以东地块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4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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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FD2B1219330 | 挂牌价格 | 101,000元/年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6-19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6-25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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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招租项目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上济路以南、蒲兴大道以东地块,土地面积为4808.20㎡(折合约7.2123亩,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测量报告或相关部门审批为准)。地块规划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为城区已收储未出让土地,已办理用地指标,目前地块为低洼地,存有杂草及部分林木。项目定位为农产品交易市场,通过临时建筑形式建设农产品交易等业态。租赁期限:暂定10年(含3个月的项目建设期)。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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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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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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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01,000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意向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暂定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具体支付及退还条件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合法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或农副产品交易等内容,且能提供相关项目经营材料。 2.意向承租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须在过往经营中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提供信用中国查询凭证。 3.意向承租方应具备资金实力及良好的财务信用状况,能承担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带来的风险。 4.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材料,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
报名提交材料 |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现场勘察确认书。 注:上述文件须扫描上传到网站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资格部分(此项不计分,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否则无评审资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意向承租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能承担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带来的风险;具备资金实力及良好的财务信用状况的承诺书; 5.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文件,确认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报价部分(40分): 6.报价函(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人民币101,000.00元/年) 商务部分(40分): 7.项目策划方案(包括业态规划图等策划设计内容)(20分); 8.商业经营计划书(包括商业定位、运营发展规划、经营区域的划分与定位、各划分区域的规划设计及运营方式、管理措施等)(20分)。 技术服务部分(20分): 9.相关项目经验材料(文件形式包括且不限于以往项目租赁合同、合作合同、宣传册等)(20分) 特别提示: 1. 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文件停止接收前向南宁市公共资源中心9楼竞价室(3)提交密封的申请文件(正本1本,副本3本),并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得分最高者获本项目经营资格。 2. 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如出现缺漏、破损等情形,不接受整改补交。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出租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 如承租方为非邕宁区注册成立的企业,项目成交后必须在邕宁区注册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运营。承租方须在竞租申请与承诺书中明确声明组建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且申请人必须是全额出资人。承租方需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注册成立新公司,并在新公司注册成立后10日内向出租方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经出租方审核后,新公司的组建和原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声明的出资构成一致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新公司三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接并继续履行,承租方可以新公司名义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并对新公司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出租方根据将标的出租给承租方,由承租方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投资建设经营。 4. 该地块拟建项目为主要经营农产品或农副产品交易等,要求总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因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所需投入的资金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5. 承租方拟定项目功能定位、投资计划、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设计经营业态等,实施项目建设前需将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报出租方审批,按相关部门的建设要求及出租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开展投资建设;并自行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手续申报工作。 6. 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规范、标准、规程,确保项目符合相关城市规划、环保、市政等相关要求,保证工程满足安全及质量要求。 7. 承租方须负责按照邕宁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对地块进行日常经营维护管理。 8. 标的租金以成交价(未扣除建设期租金)为第一年租金金额,第二年起租金每年递增7%。 9. 本地块拟建建设期为3个月,按每年一个月均摊,直至分摊完毕。每年分摊的建设期不收取租金,每年扣除的建设期免收的租金为第一年土地租金的月平均租金(逐年递增的租金正常收取)。 10. 土地租赁期限暂定10年(含建设期)。首期租赁期限为2年。首期租赁期限到期后,如承租方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行为及邕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未决策撤销或收回该项目用地等其他特殊情况,则自动续约,每期续约期限为2年(自动续期期间的地块租金逐年递增7%),首期租赁期与自动续约最终累计的总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由于本项目地块为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交由出租方代管,不排除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或收回本项目用地,邕鼎投资集团公司、出租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及赔偿等,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需及时做好退租工作,并将该地块交付给城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并自愿承担有关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 由于本地块为邕宁区人民政府及邕鼎集团交由出租方负责出租的邕宁区收储地块,不排除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来决策撤销或收回本地块,邕鼎集团、出租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及赔偿等,土地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需及时做好退租工作,并将该地块交付给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并自愿承担有关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2. 本项目地块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约或承租方存在逾期30日未支付项目地块租金的、因承租方重大过失产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因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撤销或收回本项目用地等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自动终止的,项目地块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配套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均由出租方全权处置,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承租方不能随意拆除,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出租方补偿任何有关地上附着物损失、生产损失、设备损失、工时损失、摊位租金等费用。 13. 租赁期间如因邕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策撤销本项目或提前收回本地块,由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的土地租金(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和履约保证金(无息),此外出租方不再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补偿(具体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14. 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以上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5.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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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3.5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6-2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招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承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报名、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意向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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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牌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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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后,由交易所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按报价函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分 |
四、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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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廖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771-5837325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廖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9377187704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2856762 |
五、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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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交易所 官网( www. gxcq .com .cn )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 交易所 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 六 条 交易所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 通过 交易所 或第四产权 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 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 各意向方 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 意向方 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 七 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 八 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 九 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 十 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一 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二 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三 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四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五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六 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七 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八 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 十九 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一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二 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三 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 交易成功是指: 一、 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 三、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四 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五 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六 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七 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八 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六、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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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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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附件 |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docx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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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 竞买号 | 报价金额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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