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主副食配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主副食配送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2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00-00354  
  项目名称: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主副食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95  
    服务需求 
 ★(一)配送服务价格要求: 
 服务价格参照标准: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shenyang.gov.cn/)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的每日超市零售价格为标准(注:如实际所需商品在菜篮子信息发布平台中未公布,则以沈阳市十二线市场前日零售价格为标准。),本项目供应商按照以上标准报折扣。(每月最终结算金额=月供货总金额*折扣)。供应商报价包括供应商供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后的商品价格、运费、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采购方不再支付供应商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配送供应商品: 
 ★1、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禽类、干调、粮油等所需农副产品。 
 ★2、采购方要求供货的其他所需农副产品。 
 (三)质量要求: 
 ★1.供应商需保证具有相应供货资质,且提供的商品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有行业标准的农副产品。无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2.商品若以供货商在订货前所事先提供的样品或双方在订货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的,则必须与样品或约定的相符。如果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为样品,封样后,样品将由采购方保存。 
 ★3.商品质保期到期时间不低于商品全部质保期的四分之一。生鲜商品依该商品之特性而定。 
 ★4.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侵犯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拒收,供货商需无条件退货,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供货商全部承担。 
 (四)供货要求: 
 ★1、常规商品订货:采购方需以电话、微信等形式向供货商提供订货明细,明细中需明确采购品种、品质、数量、送货时间,具体事宜可由双方沟通协商,订货单以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特殊情况订货:如在下达供货订单后,临时发生补货要求,采购方与供应商协商约定送货时间。供应商应积极提出采购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满足采购方的供货要求,如因此发生供货价格波动,应在送货前明确告知采购方。 
 ★3、供货订单下达后要保证准时供货,按时将所有当日应供货商品送达指定地点。要求统一配送,不得转包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供货。不按时送达、影响采购方正常开餐或使用的,按供货订单全额的10%开单罚款。 
 ★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断货(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发生因供应商无力改变的市场行情因素造成的原订单商品缺货或价格涨幅异常,无法按订单正常供货的情况,供应商应第一时间积极与采购方沟通,提供替代商品建议,征得采购方同意后修改订单,按修改后的订单准时供货。 
 ★(五)验收要求:双方以订货时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所供商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有效的商品合格证或质量检测报告(若每批次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内容不同,应提供当日供货批次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若供应商不能提供商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采购方不予验收。若验收时采购方发现有短斤缺两、腐烂变质、与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内容不符等现象,将对该批次商品全部予以退货处理。采购方在使用商品过程中,若发现商品供货验收时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而通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异议时,需在供货送达时间三日内通知供应商,双方通过现场查验协商处理。供货送达时间三日后,供应商不再对可能会因为采购方在储存、运输、加工等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六)其他要求:若采购方发生腹泻、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不良反应等食品卫生事件,经食品卫生职能部门检验确定是因为由于使用了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而造成后,即按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处理,供应商必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务要求 
 ★1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每半年一签,供应商服务标准达到甲方要求,方可续签下半年服务合同) 
 ★2 履约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3 付款方式及条件:供货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在次月1-2日对上一月份货款结算金额进行对账,甲方保证每两个月向乙方支付对账货款。 
 ★4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依法组织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每半年一签,供应商服务标准达到甲方要求,方可续签下半年服务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08时30分至2023年02月22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2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三楼评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同时采用线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及现场递交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方式,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准备好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5号 
  联系方式: 139401151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号 
  联系方式: 18642000769、024-86901525-817 
  邮箱地址: lnzxzb@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460008000005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马晓旭 
  电话: 18642000769、024-86901525-817